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三)
10 告诫、 暂停、恢复、撤销 、 注销认可 及 缩小认可范围
CNAS秘书处可用CNAS网站公告、邮寄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适当方式送达认可决定。
在CNAS启动对实验室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处置程序后,不再受理实验室对相应认可能力和或认可资格的缩小认可范围、暂停认可和注销认可等各项申请。
10.1 告诫
如果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影响认可管理 有效性的问题,且属于孤立、偶发事件,在CNAS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CNAS将予以告诫。包括但不限于:
a) 违规问题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暂停认可资格的;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超范围声明认可状态,情节轻微的;
c) 现场评审发现个别申请获准认可项目不具备能力的,如缺少辅助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不符合要求等;
d) 实验室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且情节轻微的;
e) 实验室获准认可的个别技术能力,如: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测量标准等发生变化,未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或未经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且非主观故意的。
10.2 暂停认可
10.2.1 获准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或不能持续地符合CNAS认可条件和要求,例如:
a) 被告诫的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内未对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纠正或纠正措施,或告诫后在一个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b)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c) 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监督或复评审;
d) 不按时缴纳费用;
e) 监督评审或 复评审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少量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维持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
注:该条内容同样适用于监督+扩项评审、复评审+扩项评审时,少量申请认可的项目明显不具备能力的情况。
f) 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如:人员、设施、环境(如搬迁)、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方法、计量标准(数量较少)等发生变化,未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或未经CNAS确认继续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g)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
注:实验室的管理能力和/或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认可要求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较差,但问题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撤销认可资格;
——不能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缺少少量检测/校准/鉴定设备;
——少数技术人员明显不满足相关认可要求;
——未经有效确认而不按检测/校准/鉴定标准/规程/规范操作,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对少数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
——其他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的问题。
h) 当认可规则、认可要求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按时完成转换;
i) 未履行认可合同;
j) 获准认可实验室存在 其他 违反认可规定,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撤销认可资格的情况。
CNAS可以暂停实验室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暂停期不大于6个月。
10.2.2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暂停期间不得在相关项目上发出带有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隐含的方式向外界表示被暂停认可的范围仍然有效。
10.3 恢复认可
10.3.1 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实施纠正措施,并经CNAS确认符合要求后,可以恢复认可资格。
10.3.2 对于由于违反认可规定而被暂停认可的实验室,不能提前恢复认可资格。
10.4 撤销认可
10.4.1 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
a) 被暂停认可的获准认可实验室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认可;
b)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c)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且情节严重的;
d) 暂停期间或恢复认可后同类问题继续发生;
e)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f) 不接受或不配合专项监督和投诉调查;
g) 严重违反认可合同;
h) 现场评审发现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注:实验室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 ,包括但不限于:
——缺少部分检测/校准/鉴定设备;
——部分技术人员明显不满足相关认可要求;
——未经有效确认而不按检测/校准/鉴定标准/规程/规范操作,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情节严重的;
——对部分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有效管理,情节严重的;
——其他严重影响检测/校准/鉴定结果有效性的问题。
i)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或错误声明认可状态,造成严重影响的;
j) 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有恶意损害CNAS声誉行为;
k)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10.4.2 当CNAS对实验室作出撤销认可的决定后,实验室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10.4.1条中a)原因撤销认可的 ,实验室在自我评估已满足要求后,可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b) 由于10. 4.1条中b)和c)原因撤销认可的 ,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10.4.1条中d)、e)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12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d) 由于10.4.1条中f)、g)、h)、i)、j) 和k)原因撤销认可的,实验室须在作出认可决定之日起36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CNAS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力。
10.5 注销认可
在下列情况下,CNAS应注销认可: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注销认可;
b) 认可有效期到期未获得认可资格。
10.6 缩小认可范围
10.6.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
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
a) 获准认可实验室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
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
c) 各类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注:该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评审时发现实验室不再具备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例如:设备不满足要求、缺少检测/校准/鉴定经历等);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或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的,实验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其整改未通过验证。
d) CNAS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CNAS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实验室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10.6.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认可范围将按5.1.7.4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11 权利和义务
11.1 CNAS的权利和义务
11.1.1 CNAS有权对实验室开展的活动和认可证书及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
11.1.2 CNAS有权根据相关方的投诉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调查和跟踪调查,并据以提出整改要求。
11.1.3 CNAS有权针对实验室不符合CNAS规定的情况,作出暂停、恢复、撤销认可资格的决定。
11.1.4 CNAS有义务利用网站公开获准认可实验室的认可状态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包括:
a) 已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b) 认可的批准日期和终止日期;
c) 认可范围。
11.1.5 CNAS有义务向获准认可实验室提供与认可范围有关的、适宜的测量结果溯源途径的信息。
11.1.6 CNAS有义务提供签署相关ILAC和APAC多边承认协议以及其他一些国际安排的信息。
11.1.7 CNAS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已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对更改内容和生效日期作出决定之前,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调整。
11.1.8 CNAS有义务及时向申请已获认可实验室提供最新版本的认可规则、准则和其它有关文件,或提供获得文件的渠道,有计划地对实验室进行有关的认可知识的宣贯和培训,并以积极态度,主动征询实验室的意见,注意随时收集认可工作中实验室的相关信息反馈,促进CNAS认可体系的持续改进。
11.1.9 为了解实验室和潜在客户的需求,CNAS有义务及时答复有关认可问询,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客户反馈系统,通过组织宣传、培训活动,满足实验室需求。
11.1.10 CNAS有义务遵守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亚太实验室 可合作组织APAC相互承认协议中的要求,不将已加入相互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作为竞争对手。
11.1.11 除需要公开的信息外,CNAS有义务对在实验室认可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其他信息,如商业、技术等信息保密。
11.2 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 申请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1.1 实验室有权获得CNAS的相关公开文件。
11.2.1.2 实验室有权获得本实验室认可评审安排进度、评审组成员及所服务的单位等信息。
11.2.1.3 实验室有权对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及评审组成员的工作提出投诉。
11.2.1.4 在基于公正性原因时,实验室有权对评审组的组成提出异议。
11.2.1.5 实验室有义务了解CNAS的有关认可要求和规定。
11.2.1.6 实验室有义务按照CNAS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11.2.1.7 实验室有义务服从CNAS秘书处的各项评审安排,为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评审活动提供方便,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权利和义务
11.2.2.1 实验室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宣传其从事的相应的技术能力已被认可。
11.2.2.2 实验室有权在其获认可范围内出具的证书或报告以及拟用的广告、专用信笺、宣传刊物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11.2.2.3 实验室有权对CNAS工作人员、评审人员的工作提出投诉,并有权对CNAS针对其作出的与认可有关的决定提出申诉。
11.2.2.4 实验室有权自愿申请终止认可资格。
11.2.2.5 实验室有义务确保其运作和提供的服务持续符合本规则第4条中规定的认可条件。
11.2.2.6 实验室有义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1.2.2.7 实验室有义务为CNAS秘书处安排评审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并为有关人员进入被评审的区域、查阅记录、见证现场活动和接触工作人员等评审活动提供方便,并不得拒绝CNAS秘书处派出的见证评审活动的人员(包括国际同行评审的见证人员)。
11.2.2.8 实验室应参加CNAS秘书处指定的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或测量审核活动。
11.2.2.9 实验室应对其出具的证书或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试验数据、意见和解释等内容负责,为客户保守秘密。
11.2.2.10 实验室有义务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如在收到投诉后2个月内未能使相关方满意,应将投诉的概要和处理经过等情况通知CNAS秘书处。
11.2.2.11 实验室在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有义务在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时按照CNAS要求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完成后通知CNAS秘书处。
11.2.2.12 实验室有义务做到公正诚实,不弄虚作假,不从事任何有损CNAS声誉的活动。
11.2.2.13 实验室有义务在其证书、报告或宣传媒介,如广告、宣传资料或其他场合中表明其认可状态时,符合CNAS的有关规定。
11.2.2.14 实验室有义务在被CNAS撤销认可或自愿注销认可资格时, 或在认可证书(或认可决定书)明示认可的期限逾期时,立即交回认可证书,停止在证书、报告或宣传材料上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并不得采用任何方式表示其认可资格仍然有效。
11.2.2.15 实验室有义务经常浏览CNAS网站,及时获得认可状态、认可要求等相关信息。
11.2.2.16 实验室有义务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11.2.2.17 实验室有义务及时将认可资格的暂停、缩小、撤销及相关后果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11.2.2.18 实验室有义务对获准认可的技术能力进行管理,对不常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能力见6.9注3) 或由于各种原因已不具备的能力,及时缩小认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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