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二)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但不限于),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 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 获准认可实验室 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 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鉴定文书的数量增长速度与实验室资源不匹配;
i)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实施纠正,需要时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 一致。
5.4 复评审
5.4.1 对于已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应每2年( 每24个月)接受一次复评审,评审范围涉及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已获认可的全部技术能力。
注1:初次获准认可后,第1次复评审的时间是在认可批准之日起2年(24个月)内。
注2:两次复评审的现场评审时间间隔不能超过2年(24个月)。
注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复评审一般不允许延期进行。
5.4.2 复评审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
5.4.3 复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对于现场评审中发现不符合项的整改时限和要求与定期监督评审相同, 按5.3.1.3条执行。
6 申请受理要求
6.1 提交的申请资料应真实可靠 ,申请人不存在欺骗 、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注:违反申请资料真实可靠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
——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同一材料内或材料与材料之间多处出现自相矛盾或时间逻辑错误;
——与其他申请人资料雷同等。
6.2 申请人应对CNAS的相关要求基本了解,且进行了有效的自我评估 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完整、表述准确、文字清晰。
注:申请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提交完整的中文申请材料,必要时可提供中、外文对照材料。
6.3 申请人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其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6.4 建立了符合认可要求的管理体系 ,且正式、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即:管理体系覆盖了全部申请范围,满足认可准则及其在特殊领域应用说明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文件。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层文件之间接口清晰。
6.5 进行过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并能达到预期目的,且所有体系要素应有运行记录。
6.6 申请的技术能力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6.7 申请人具有开展申请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所需的足够资源,例如主要人员,包括授权签字人应能满足相关资格要求等。
6.8 仪器设备的量值溯源应能满足CNAS相关要求。
6.9 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有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上述经历应覆盖申请的全部项目/参数。
注1: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应为经常开展且成熟的项目。
注2:对于不申请实验室的主要业务范围,只申请次要工作领域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对于虽然申请了主要业务范围,但不申请认可其中的主要项目,只申请认可次要项目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注3:对申请认可的能力,申请人应有足够的、持续不断的检测/校准/鉴定经历予以支持。如近两年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申请人不经常进行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如每个月低于1次,应在认可申请时提交近期方法验证和相关质量控制记录。对特定检测/校准/鉴定项目,申请人由于接收和委托样品太少,无法建立质量控制措施的,原则上该能力不予受理。
6.10 CNAS具备对申请人申请的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开展认可活动的能力。
6.11 CNAS认可准则和要求类文件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能力申请认可。
6.12 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满足的其他方面要求。
6.13 存在以下情况时,将不受理申请人的认可申请:
a)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与事实不符,或提交的申请资料有不真实的情况 ,或申请人存在欺骗行为、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等。
b) 申请人不能遵守认可合同关于公正诚实、廉洁自律等内容。
c) 不能满足上述6.2~6.12条的要求。
d) 5.1.2.4所述情况。
6.14 当CNAS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申请人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a) 由于 6.1.3a)和b)所述原因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CNAS秘书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后的36个月内不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在获得对该实验室诚信、廉洁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认可申请。
b) 由于申请人管理体系不能满足认可要求或体系运行有效性存在问题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不能满足6.4、6.5条要求),申请人须在作出受理决定6个月以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c) 由于技术内容不能满足要求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如6.6~6.9条),申请人须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
7 认可评审要求
7.1 评审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当发现文件不符合要求时,CNAS秘书处或评审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采取纠正或纠正措施,经验证合格后,方可实施现场评审。必要时CNAS秘书处 可要求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再运行相应时间(一般为3个月)后实施现场评审。
7.2 根据技术能力确认需要,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可安排测量审核,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3 评审组应对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CNAS要求授权签字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a) 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工作经历,熟悉授权签字范围内有关检测/校准/鉴定标准、方法及程序,能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作出正确的评价,了解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了解设备维护保养和校准的规定并掌握校准状态;
b) 熟悉认可规则和政策要求、认可条件,特别是获准认可实验室义务,以及带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检测/校准/鉴定报告或证书的使用规定;
c) 在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正确性负责的岗位上任职,并有相应的管理职权。
7.4 对于使用租用设备的申请人,必须能够完全独立支配使用。租用设备的 使用权必须完全转移,并在申请人的设施中使用。
7.5 对于开展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应满足CNAS关于内部校准的要求。
7.6 当测量结果无法溯源至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与SI单位不相关时,测量结果应溯源至RM、公认的或约定的测量方法/标准,或通过实验室间比对等途径,证明其测量结果与同类实验室的一致性。当采用实验室间比对的方式来提供测量的可信度时,应保证定期与3家以上(含3家)实验室比对。可行时,应是获得CNAS认可,或 APAC、ILAC多边承认协议成员认可的实验室。
7.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 从事检测 校准 鉴定 活动的人员不得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校准/鉴定活动。 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 ,应符合相关要求。
7.8 现场评审时,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认可:
a) 申请人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描述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人管理体系控制失效;
c) 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d) 申请人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e) 发现申请人存在不诚信行为;
f) 5.1.5.3中所述情况。
7.9 发现被评审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时,实验室将不能获得认可:
a) 实验室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或发现申请人存在欺骗、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
b) 申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c) 对于申请的技术能力没有检测/校准/鉴定经历,或没有对检测/校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进行过评价、确认,或没有实施质量控制。
d) 被评审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校准/鉴定记录。
e) 被评审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 ,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 7.8中所述情况。
8 对多场所实验室认可的特殊要求
对于多检测/校准/鉴定场所的实验室认可,除满足单一场所实验室认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各条的要求。
8.1 管理体系
8.1.1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应覆盖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或与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相关的所有场所。
8.1.2 各场所内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明确,需要时,应配备相应的质量和技术管理人员。
8.1.3 各场所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的频次和覆盖的领域应满足CNAS-RL02《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
8.2 申请及受理
8.2.1 实验室填写认可申请书时,应按申请书的要求分场所提供相关材料。
8.2.2 对于不在同一地址 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实验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8.2.3 申请认可时,各个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场所其管理体系均应正式运行6个月以上,且进行过覆盖该场所所有活动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8.3 认可评审
8.3.1 实验室认可现场评审活动应覆盖申请 人申请范围涉及的所有场所。
8.3.2 现场评审时,各场所的技术能力应分别进行确认(包括进行现场试验),即使其技术能力与总部或其他场所完全相同。
8.4 认可证书
8.4.1 CNAS根据实验室开展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不同场所 ,分别公布能力范围。
8.4.2 当同一检测/校准/鉴定活动需要在多个场所共同完成时,可在公布的认可范围内对地址进行说明。
9 认可变更的要求
9.1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变更
9.1.1 变更通知
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CNAS秘书处:
a)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
b) 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
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 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校准/鉴定工作范围及有关项目发生改变;
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
注1: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校准/鉴定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
注2:获准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
9.1.2 变更的处理
9.1.2.1 CNAS秘书处在得到变更通知并核实情况后CNAS视变更性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a) 进行监督评审或复评审;
b) 维持、扩大、缩小、暂停或撤销认可;
c) 对新申请的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
d) 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9.1.2.2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实验室除按9.1.1条规定通报CNAS秘书处外, 还应立即停止使用认可标识 /联合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CNAS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
9.1.2.3 当实验室发生9.1.1条所述变更但未及时或如实通报CNAS秘书处,或对于需要CNAS确认但尚未获得CNAS确认,就使用认可标识/联合标识时,CNAS将视情况作出告诫、暂停或撤销认可处理。
9.2 认可规则、认可准则的变更
9.2.1 当认可规则、认可准则 、认可要求发生变更时,CNAS秘书处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获准认可实验室和有关申请人,说明认可规则、认可准则以及有关要求所发生的变化。
9.2.2 当认可条件和认可准则发生变化时,CNAS应制订并公布向新要求转换的政策和期限,在此之前要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便让获准认可实验室有足够的时间适应新的要求。CNAS可以通过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方式对获准认可实验室与新要求的符合性进行确认,在确认合格后方能维持认可。
9.2.3 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完成转换后,应及时通知CNAS秘书处。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转换,CNAS可以暂停、撤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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